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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郭子玉辩护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广处获悉,今日,他接到辽宁省朝阳市中院电话,得知郭子玉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判决书正在邮寄中。
红星新闻记者从朝阳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的《关于郭子玉故意伤害(致死)案的通报》(以下称“《通报》”)了解到,2020年12月18日,朝阳中院对郭子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宣判,郭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通报》中称,经调查,郭子玉与被害人赵洪财系同村村民,平素关系不睦,2018年6月19日,郭子玉妻子杨凤荣在自家门口与赵洪财相遇,赵洪财追杨凤荣至其家院内,用拐棍将刚出屋门的郭子玉头部击打出血。朝阳中院关于郭子玉故意伤害(致死)案的通报
郭子玉抢过拐棍,并将赵洪财推倒在地,杨凤荣按住双腿,郭子玉骑在赵洪财身上,使其无法动弹。期间,郭子玉用抢夺的拐棍对赵洪财进行持续殴打。
随后,郭子玉报警。1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骑在赵洪财身上的郭子玉拉开;赵洪财被其子搀扶回家中。
当日12时许,赵洪财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赵洪财头面部、背臀部、四肢部总计29处创伤。其中脑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符合外伤诱发隐匿性心源性疾病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事件中所形成的损伤有因果关系。
朝阳中院认为,赵洪财已87岁高龄,平日拄拐,郭子玉在夺下拐棍并将其推倒后,郭子玉夫妻已经完全控制住赵洪财,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后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由于赵洪财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且郭子玉系自首,故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朝阳中院称。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郭子玉第三次在判决中被更改刑期。凌源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子玉6年刑期
2019年7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认为郭子玉构成故意伤害罪,明显不属于防卫过当,判处郭子玉有期徒刑6年,“郭子玉67岁、赵洪财87岁,赵洪财年长近20岁,身体素质也不及郭子玉,郭子玉推倒赵洪财后,赵洪财的伤害行为就已被有效制止,但郭子玉在此之后仍对赵洪财实施了殴打。”
2020年8月,案件被朝阳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子玉有期徒刑5年。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书
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应符合条件为: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候;三、不法侵害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本人。
据此,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郭子玉行为与法律所要求的正当防卫的条件不符,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对郭子玉及其辩护人“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020年12月,朝阳中院对郭子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宣判,郭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审判决生效后,郭子玉的刑期从2018年6月19日算起,到2021年6月18日,郭子玉将刑满出狱。对于二审判决结果,郭子玉家属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虽然刑期从原一审的6年,变成如今的3年,但他们依旧不服该判决,坚持认为郭子玉行为系正当防卫,将依法提起申诉。
(原题为:《68岁男子反制87岁持棍上门打人者致死,二审刑期改判3年:不属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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