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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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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醇基燃料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问题 醇基燃料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和第十七项的规定,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关于醇基燃料是否纳入行政审批范围的问题 1.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其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须履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 2. 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且其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应当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3.对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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