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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3-2-3 0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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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贷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因为房子价格下跌,房主停贷。这种属于恶意停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一种是售卖期房,开发商停工导致业主无法入住,业主被迫停贷。这种情况我个人觉得不应该由业主承当相关的法律后果。
而且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处罚上,真的有点双轨:
一方面开发商停工,构成了违约在先,但是处罚归住建委。而这方面往往就会因为各种原因被归结到政策进行处理,倘若开发商真的耍赖,政策往往对其是展现出来迁就、纵容的一面。千方百计为其解决困难,哄着让他们开工。
另外一方面,因为开发商违约在先,导致业主无法入住,财产在蒙受损失的前提下还要继续履行合约,这就等于是打落了牙齿吞到肚子里;另外一方面,如果违约的话,那么采取的是社会信用的那一套管理机制,那么业主需要承担“因为他人违约在先导致合同事实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不能履行,却被迫不得不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来看,这是非常不公正的。可以说以社会信用管理的方式来面对第二种被迫断供的业主,是违背公平正义的司法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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