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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物品。
买房也是人们一生之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件大事。
有的朋友在历经千辛万苦,千挑万选之后,才找到自己各方面都满意的楼盘。
可往往,你看好的,别人也看好。
买房到了售楼部一看,买房需要摇号,而且摇号的人异常多。
在你很大几率买不到心仪的房子的情况下,这个时候你就会担心:房子恐怕“抢”不到了!
有没有办法内定确保买到房子呢?
有的人就找到了盘外招:交“茶水费”。
以下为长江日报消息。
2018年6月,原告费某因错过提交购房资料的机会,认为自己已失去了购房资格,便在朋友介绍下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何某。
何某告知费某,向其支付18万元,其能确保原告百分之百买到案涉楼盘的意向房源。
2018年7月,费某与何某签订《购房委托协议》,协议约定:
1、本人自愿委托何某帮本人购买本小区房屋;
2、备选方案:如有异动,以当时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为准。
3、签订本协议当天,支付购房服务费人民币拾捌万圆整,若未安排到指定户型和楼层范围,提前告知可安排楼层及户型,不满意可随时退全款。
当日,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何某支付18万元。何某收到款后,将该18万元转至被告张某账户,并将帮原告购房事宜委托给被告张某负责处理。被告张某收到何某转款18万元后将其中的14万元转给了案外人邓某。
大家肯定关心费某最终买到了房子没?
接着看。
2018年7月中旬,案涉楼盘营销中心置业顾问胡某通知原告让其关注该楼盘的公众号,并告知其关于楼盘销售的所有信息均通过该公众号对外发布。
2018年8月初,原告费某通过该公众号提交了电子版购房资料,并于两天后去营销中心提交了纸质版的购房资料。
随后,一陌生人电话联系原告,向原告核实了电话号码等信息。
该楼盘于2018年8月9日通过网络开盘的方式对外销售,开盘当日,客户在系统开放时登录系统,先选先得确定房源。开盘摇号的当天下午,原告在未登录开盘系统,亦未委托他人登录的情况下,收到了其已选得案涉楼盘某号楼某层167㎡户型房源的通知短信。
2018年8月18日,原告费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费某的房子最终是买到了,而且白纸黑字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料,本来是你情我愿交了“茶水费“,双方”皆大欢喜“的时候,费某却后悔了。
费某将办事人何某告上法庭,分别坐上了法院的原告,被告席。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的呢?
青山区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费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购房委托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同时,青山区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另行作出决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收缴张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18万元归国家所有,现该收缴决定已移送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没错,充公!
对于法院这一判决,很多网友的评论亮了,清一色的支持法院!
其实法官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思维非常清晰。
“在庭审中,原告费某与被告何某均承认,在签订上述《购房委托协议》时,双方均知晓要保证原告百分之百买到案涉楼盘意向房源,只能通过非正常的方式。被告张某也表示,原告未登陆选房系统即选到房屋只能通过非正常方式操作,但是具体由【*****智伍应用提示您:未购买正式版授权,功能受到影响!!请根据最上面的引导提示,自助购买正式版授权,自动开通!!在线客服微信:ccccyyyy4444,官方网站:zhiwu55.com*****】”
此案的法官也提醒大家: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且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为了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民事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决定予以收缴归国家所有。
这一事件浩然看来,大家无论是买房还是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时候,在互相遵守诚信原则的同时,一定要遵纪守法,法外之地容不得私下操作,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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